《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第2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就个人信息的处理确立了基本原则。民法典总结了这一立法经验,在其第1035条第1款明确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正当原则和必要原则。例如,在2019年发生的郭某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案件中,被告告知原告“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这可能违反了必要原则,因为野生动物世界并不必要求用户“注册人脸识别”。
同时,该条还明确,收集和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例如,在很多购物网站上,都公示其收集消费者信息的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形有:
1、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2、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3、个人撤回同意;
4、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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