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陈小姐来徐汇区消保委投诉,称其支付了一年的瑜伽健身费用后,在甲瑜伽长寿分馆(常德A瑜伽馆)健身。然而,近日长寿馆闭馆后,所参加的瑜伽课程无法继续正常进行,并没有得到闭馆相应的善后处理,希望消保委能够协调解决。消费者在投诉中指出,长寿馆曾使用甲瑜伽的名称开设课程,并在2008年9月份,由甲瑜伽的创办人宋光明大师在长寿馆做主题演讲,从而使消费者有理由认为长寿馆就是甲瑜伽的分馆,应由甲瑜伽承担相应责任合情合理。
然而,甲瑜伽却于2009年1月14日在其网站上发布维权公告称:如今使用《甲瑜伽》名称的瑜伽馆有6家,但全部权责自立,与甲瑜伽馆无关。其中除世贸滨江之外,其余都属擅自使用《甲瑜伽》名称。甲瑜伽从来没有收取任何加盟费,也没有跟任何单位签过任何加盟协议。甲瑜伽还在公告上载明,甲瑜伽唯一馆在漕溪路。我委致电浦东新区上海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瑜伽健身分公司,公司同样表示长寿馆权责自立,公司未对长寿馆学员收取过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因此,不承担长寿馆闭馆后的相应责任。消费者对此说法予以否认。
而后,2009年2月28日,该网站又在其刊登的关于长寿馆常德名园的最新公告中表示如有愿意到漕溪路甲唯一馆继续参加瑜伽课程练习者,请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做妥善安排。该最新公告不禁让人要问,既然权责自立,甲瑜伽又为何要替长寿馆接受老会员呢?甲瑜伽又是以何身份,或依何协议接受老会员,负担不必要的责任与义务呢?
区消保委再次联系甲瑜伽,公司李先生表示长寿馆的老会员确实可以到漕溪路唯一馆继续参加瑜伽课程,并且甲瑜伽将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偿,甲瑜伽的所有举措均是出于善意,未曾向长寿馆的会员收取任何会员费用。我委将此情况告知消费者陈小姐后,陈小姐表示愿意前往漕溪路唯一馆继续锻炼。
由此案例,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类似培训、美容、健身等一次性付款的延时性消费时,提高警惕,增加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注意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与信誉可靠性,并在合同签订时,详细核对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确认合同签订主体及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承受主体与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一致。同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特约授权、独家授权、特约经营、独家经营等广告宣传,注意查询确认商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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