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14 01:40:11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司法解释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即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即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应仲裁。

三、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险种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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