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保备案各地的时间不一致,一般在45日内审核通过,跨省医保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1、跨省医保备案次日生效,但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
2、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各地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
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规定如下:
1、进一步完善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利用经办窗口、电话传真等手段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办理就医备案。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长期在省外工作、居住的人员及需要转诊至外省住院的参保人员,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他们主动备案,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对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的参保人员一律使用“xx省xx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内容;
2、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根据政策要求,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员办理退费。参保人员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时,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提醒参保人员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温馨提示”内容;
3、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落实到位。
网上异地医保备案怎么办理
网上异地医保备案办理流程如下:
1、进入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找到快速备案,点进去后输入参保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实人认证;
2、按照提示选择备案方式、备案人的参保险种和参保地;
3、填写备案人的相关信息,再次进行实人认证,完成后选择提交备案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地方都支持这种备案方式,如果无法在网上进行备案,可以携带好相关资料,比如身份证和医保卡前往当地医保局服务窗口直接办理等。
异地就医覆盖人群如下: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5、异地急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急诊规定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宣传解读,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选择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切实简化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
(一)各地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
(二)修订《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附件1“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内容。
(三)规范备案有效期限。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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