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同时又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这就可以明显区分出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不同。即诉讼代表人主要是指诉讼代理人,即: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他对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或类似的利害关系,该代表人既是诉讼代表人(代理人),也是诉讼当事人,双重身份。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也称为集团诉讼,它是双方诉讼因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扩大化形态,这种扩大超越了共同诉讼所能容纳的范围,形成自己独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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