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照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充分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不承认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事实的;(三)原判决、裁定(四)人民法院对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不予调查收集的,(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不得调查取证,(六)原判决、裁定接受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讼法庭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但不履行下列义务: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原判决、裁定决定权利的所有权,(四)原判决省略诉讼请求或者责令被告承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责任;(五)原判决、裁定不支持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但未依法回避。
(二)应当当庭审理的案件,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判决、裁定。
(三)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有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行为的,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条例和规则(4)原判决或裁定错误地确定了性质,(五)原判决、裁定是否确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及其合法性;(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和裁定
(十)法官有贪污、受贿、贿赂、贿赂行为,(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第三十九条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提出书面抗诉抗议抗诉书应当写明案件的来源、基本事实,第四十一条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应当送达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的,应当制作撤回抗诉的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的,有权撤回质询,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