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罪未执行能否认定累犯
样前罪未执行的,不能认定是累犯,认定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并且在5年内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
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
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
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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