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着公司的重大决策权,通过股东会会议来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法,其他任何规章制度不应该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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