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的姓名与真实姓名不符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8-07 21:02:22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欠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欠条名字是欠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欠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欠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欠条的签名出自欠款人之手,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形成原因不同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形成原因明确。

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形成原因不明确。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不同

(1)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是一样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借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3、法律证明力不同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因此,借条和欠条都是具有一定的诉讼时效的,过了期限就属于无效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但是如果都没有规定还款时期的话,借条的最长时限是20年,欠条的最长时限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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