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有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财产保全具体包括申请、担保、裁定、解除,以及赔偿等流程。
一、财产保全若干规定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等等。
二、财产保全的流程
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赔偿。
三、财产保全有效期的规定
财产保全有效期规定如下:
1.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2.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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