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大对违法和失职行为问责的力度,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影响义务教育发展的情形,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问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个人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问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目标,年终进行考核。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单独或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进行调查、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主管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八条
问责对象在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问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政府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1.对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工作不重视,对《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执行不力,未把义务教育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导致义务教育工作长期滞后的;
2.未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3.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工作长期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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