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张某来到温州A建筑公司声称:其在甲地可承揽到很多工程,但是需挂靠在A公司。A公司信以为真,于99年11月出具一份《关于A公司设立甲地分公司要求批复的报告》给建设部门,随后,建设部门下发文件,同意A公司在甲地设立分公司。其经济性质为:实行三级核算,无独立法人,分公司负责人为:张某;同时要求自发文之日起30天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但是,张某还未及去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便私刻了一枚:A公司甲地分公司财务章。并利用该财务章以A公司甲地分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孙某、钱某、赵某、李某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后不久,张某潜逃。随之,孙某等人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事实上,在该案中张某所用的手段正是利用A公司甲地分公司为噱头,博取他人信任,骗取财物,并试图将责任转由A公司承担。现透过该案,在此浅谈公司在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过程中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所谓分公司是指本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受本公司管辖、有营业资格但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正因此,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一定要对各方面详加考虑,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多公司因设立分公司而导致亏损,甚至也有企业因设立分公司而倒闭的,其中除却正常经营风险以外,很多时候是因为触碰了法律暗礁,事实上通过努力,是可将这种损失降到最低的。
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人员,决不能拖泥带水。因为在分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要由做为发起人的本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负责人的选聘。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对分公司的整个经营运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其个人的行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所以在确定人选时要非常谨慎。对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对其个人资信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特别在有挂靠、承包性质的分公司中,对主动上门寻求合作者,更不能只听其片面之词,而应对事对人都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防上当受骗。
3、规范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做帐,本公司财务部做汇总与财务分析。依照规定,本公司应直接负责对分公司员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权,对于像会计等关键的职员,应由本公司统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郑百文公司倒闭事件,倒闭的原因之一即为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呈现在帐面上的逾期帐款如同天文数字一般。
4、明确本公司对分公司的指挥流程与分公司向本公司的报告流程。虽说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区域相对独立的经营,但其作为本公司经营的一种延伸,其民事责任仍由本公司承担,所以双方不应各自为政,而应建立密切的联络机制,使本公司能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操纵,例如可规定对分公司大笔额的借贷等资金流动,明确应由本公司批复认可,否则由相应的人员承担不利后果。
总之,要牢记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这一根本性的法律规定,在分公司的运营中不可麻痹大意,不能让分公司成为企业经营风险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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