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被剥夺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3-10-29 18:40:06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并且经批准的集会自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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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珍惜这些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通过和平、公正、公开的选举,才能选出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领导人,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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