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者需满足年满四十五周岁以及已婚达十年的条件;
2.若申请者处于四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之间的年龄段,则必须满足结婚时限在五年以上的要求;倘若申请者已经年满五十五周岁,那么其结婚时长应至少达到两年;
3.作为随迁子女的申请人,须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并且需满足我国现行计划生育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同时,该子女还需要是独生子或女,而独生子女的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在婚姻状况上必须保持未婚状态或者没有就业经验(此处所述的独生子女特指初婚夫妇婚后所生育的子女);
4.需要强调的是,被投靠人应当属于本市户籍,且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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