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权利质押,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允许使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保证的债权范围一般由质押合同中的当事人约定。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个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范本;二是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但质押担保范围的法律规定属于任意规范,当事人约定时可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从其约定。
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对外担保
在我国,股权质押属于对外担保。
首先,股权质押是质押的一种。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因此,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毫无疑问,股权质押是特殊的担保物权。
但是,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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