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机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后房子如何处理
(一)、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由于夫妻财产共同制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再加上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相对紧缺,而房屋通常又具有升值潜力,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夫妻离婚时均主张要求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的分割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或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房屋的最高竞价价格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在对方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取得,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参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的评估价值进行确定。
(三)、对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在少数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特别是福利性房屋都不愿意主张所有权,而是想取得一定的房价款补偿后再另行选择购买房屋。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拍卖后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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