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各发起人均存在过错的,应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如何清算
公司设立失败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公司清算是在公司解散时才进行的,公司设立失败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退还股东出资。
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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