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张先生离婚析产案件过程中,10岁的女儿在公开场合宣称其不是父亲张先生的孩子,其父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做亲子鉴定来确认父女关系。8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张先生与其妻离婚,10岁的女儿判随母亲共同生活。2007年11月,二七法院审理张先生之妻诉离婚后财产分割案过程中,其女在法庭上宣称其不是张先生的孩子,并数次用漫画对其父进行侮辱和谩骂,给其父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张先生为了给女儿一个明白,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父女关系进行亲子鉴定。女儿之母以女儿正在患病为由拒绝。
二七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因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对要求作亲子鉴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予以区别对待。
本案中,张先生要求对自己和女儿做亲子鉴定,但其女儿的母亲不同意作亲子鉴定。法院认为,其女系张先生的婚生女儿,且为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张先生父女之间发生的其他矛盾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或采取其他方法解决,对张先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双方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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