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故意编造出数额庞大的虚假债务,那么这可能助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所提及的行为类型。
依照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如债务人透过无偿行使其所有之财产权益的手法,故意制造出若干虚假的债务,以至于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则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而依据第五百三十九条,倘若债务人通过显而易见的不合理交易行为,刻意制造出虚假的债务,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且相关的交易相对方已经知晓或者理应知晓此种情况,那么债权人也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债务人的行为确属事实,而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
一旦债务人的行为被判定为不当并予以撤销,那么他将可能承担归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债务人的虚构债务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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