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宪法修改时,私营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升格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私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区别
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民营经济,指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私营经济,指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谋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2、经营者不同;3、收入来源不同;4、特点不同;5、意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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