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往往会出现业务混同,住址混同,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的混同。如果关联公司存在经营地点和办公场所相同,以及人员的交叉重叠,尤其是财务人员的重叠交叉,一般可认定关联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再进一步结合关联公司财产混同情形,判断关联公司失去公司法人独立人格。
人员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业务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财务混同指关联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
律师补充:
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关键在于财产混同,而不要求其他方面的混同因素都具备,人员、业务等方面的混同通常都是财产混同的补强因素,场所混同仅是初步表征因素,影响力最低。具体在财务混同的类型上,通常包括:交叉下单、交叉付款、开票、收货等交叉履行合同;公司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缺乏正当理由;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使用公司资产未作财务记载。
公司股东滥用其对若干公司的支配权,为规避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利用多个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性转移利益,损害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公司的利益以求其作为控制股东在公司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应其中某个公司债权人的请求,否认关联公司之间的各自独立地位,共同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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