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而拘禁他人是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扣押或者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讨债不成拘禁他人债主反遭拘役5个月
据介绍,2014年7月,覃某与韦先生在城区合伙做工程,随后,两人因账目结算问题产生纠纷。覃某认为韦先生故意躲避,不把工程款结算给自己,这让他感到很不爽。今年6月11日,覃某与另一名男子在祥和路附近将韦先生强行带上车,拉至市体育馆附近,逼韦先生还钱,并对其实施殴打。当晚,覃某还将韦先生带到派出所,要求民警处理两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次日,覃某将韦先生押回家,要求其家人筹钱还款。
随后有人报警。警方于6月12日在韦先生家中将覃某抓获。7月17日,覃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覃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覃某没有异议。但覃某辩解,其案发当天已带被害人到公安机关,虽然公安机关不受理,然其行为已经构成自首,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覃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覃某辩解其自首行为,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覃某当庭如实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判罚,判处其拘役5个月。
据了解,近年来,社会上经济纠纷不断增多,讨债方式五花八门,有人甚至不惜采用极端手段。法官提醒,讨债一定要走正道,否则,极有可能债没讨到自己却进了监狱,得不偿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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