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离婚案件必须经由诉讼途径解决,具体所需程序如下:
首先,提出离婚诉求方需撰写完备的诉讼文书,并向被告常居所在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如若被告无固定住所,则可委托原告在其诉讼时居住法院享有管辖权。
其次,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将开展初步审议工作,于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立案的决定。
如满足立案标准,则将予以正式立案,并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随后,被告有权作出答辩。
第三,原告接到法院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此后,法院将会根据程序安排审判期以及庭审时刻。
最后,根据审理结果,如判定夫妻关系已破裂,法院将准许离婚;
反之,则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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