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抢夺犯罪的定义中,所谓的“当场”通常指的是实施抢夺行为的具体现场及其相关行为人在刚刚完成该行为后,立即被他人所察觉并展开追捕的整个过程。
这里的“当场”,主要强调了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的紧密联系和不可分割性。
然而,就法律实践的层面而言,对于何谓“当场”的判定,需要我们全面而深入地分析众多相关要素,包括时间间隔的长短、场地变换的状况、受害人和其他人员追捕行为的及时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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