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若该行为被证实为恶意串通或者存在欺诈等非法因素的影响,则此类合同将不被认为具备法律效力。反之,如果这两个买卖合同都是在合法、公正的环境下签署的,并且其中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的过户手续,那么就应该承认履行了过户手续的那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正式所有权。
此外,如果经过法庭裁决认定此前签署的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并予以撤销,那么这份撤销之后的合同也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所谓“一房二卖”,指的是卖家在同一时间内或者前后相继地与两位买家分别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将同一处房产出售给了两位不同的买家。在这种情况下,两位买家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家签订了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
首先,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两份合同中,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物权的优先性原则,我们应当承认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那一方对该房屋享有正式的所有权;
其次,如果这两份合同都还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且标的房屋也还没有实际交付,那么我们就应该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效力,即先签订的合同具有优先的法律地位;
最后,如果第一个买家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但卖家仍然将房子卖给了第二个人,此时卖家实际上已经不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他与第二个买家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是有效的,第二个买家可以据此合同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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