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床医疗领域中,只要能准确无误地辨识并确诊患者是否患有骨折病症,那么通常都能评定出其伤残等级。
至低的伤残级别被定义为第十级,而确切的伤残等级则应根据骨折的严重程度、骨折所在部位以及治疗后是否残留残疾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例如,若是粉碎性骨折且发生部位并非关节部位时,这类患者的伤残等级往往可达到十级或九级。
然而,若粉碎性骨折发生在诸如膝关节内部这样的关键部位,那么可能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左右。
另需注意,如骨折经过常规的治疗方式已病愈,但却对日常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诸如功能活动的受限或障碍,那么此类患者的伤残级别极有可能有所提高。
需要强调的是,第十级伤残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额度为七个月份的职工本人工资收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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