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姓氏的选取的一般规则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这是姓氏选取的一般规则。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允许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其他。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选取则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姓名权的具体内容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它包含了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决定权等多个方面。
1.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虽然变更姓名的行为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2.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3.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三、侵犯姓名权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以及冒用他人姓名等。
这些行为都会给受害人带来损害,因此,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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