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提出: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按以下情形处理:
(1)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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