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法民二中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原告)**顺丰金阁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号,北京
法定代表人詹×文
王×余,本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其住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南国东路福桥加油站
负责人郭*载,主任
上诉人**顺丰金阁酒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3541号民事判决书,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提起上诉。法院于2004年3月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日进行了法庭公开调查。上诉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和全国人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郭在出席诉讼。本案审理已结束
法院认定:**公司于2001年3月27日以杨×辉拖欠消费款纠纷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01)苏发财财财财财字第1189号,以下简称第1189号],**公司于2001年3月6日委托黄×山为诉讼代理人。黄×山接受**公司委托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司的委托书。根据**公司的授权,一审法院通知黄*山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黄山、杨辉代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黄×山在一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上签字。在本案中,**公司起诉称,由于黄×山在签署民事调解书后未告知**公司,且未将民事调解书送达**公司,故该民事调解书已过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公司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黄珊珊,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良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在履行代理职责方面存在严重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大良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因梁总代理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373521.70元;本案费用由梁律师承担,**公司于2001年3月1日直接委托黄×山参与1189号案件的诉讼,未与大良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向大良律师事务所支付相应的律师费,顺德市大良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良区办事处)与大良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约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双方脱钩,终止隶属关系。大良的原律师梁峰、黄*山、梁柱、郭*载是大良区办事处的干部,郭*载将参与大良律师事务所的改造,其余的不参与。改制后,郭×载、李×成、欧×伟三位律师为大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良律师事务所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大良区办事处享有和承担,与改制后的大良律师事务所无关;双方还就金融、商业、名称和办公空间的脱钩问题达成协议。2001年3月5日,顺德市司法局以顺司字(2001)10号文向广东省司法厅作了《关于批准大良律师事务所改制的报告》。认为大良律师事务所已完成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业务结算等工作,并就脱钩重组债权债务达成协议。郭×载、欧×伟、李×成成为改制后的大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意将大良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请批准并注册。2001年3月20日,广东省司法厅以粤司函[2001]78号文批准顺德市司法局将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企业,并批准大良律师事务所由国有资产办改制。发起人为郭在、欧伟、李成,主管机关为顺德市司法局,原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由大良区办事处承担。2001年4月10日,大良律师事务所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001年5月18日,顺德司法局在《顺德日报》上宣布,顺德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年检和执业律师登记工作已经完成,大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郭×载、李×成、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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