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程序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7-15 17:53:22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不含鉴定庭外调解时间,如再上诉,二审一般三个月,可以发回,一审重审再六个月,如再上诉,二审三个月内出判决,加上退卷寄卷耽误的时间,最长能两年左右,最短三个月左右。

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规定。应最大限度地以保障原告人诉权为出发点,不断规范审理程序。

1、告知诉权。对新收案件,被害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未提起的,迅速与被害方取得联系,告知诉权。对明确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起诉的,记录在案。对愿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因经济困难无法参加诉讼的,本着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的原则,准许原告人提交书面诉状,由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代为宣读。对不会书写诉状的,告知诉状写作格式;对于没有书写能力的,尽可能代写诉状,由原告人署名。

2、动员赔偿。承办人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即时送达给被告人,告知其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了解其实际赔偿能力。对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通知其亲属在判决前代为交纳;对没有个人财产的,则言明利害,在坚持自愿赔偿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动员其亲属帮助交纳赔偿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时向犯罪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诉状,告知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动员在审理阶段积极交纳赔偿款。

3、调解。调解是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要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用足调解机会,做足调解工作。对被告人及其亲属有积极赔偿意愿和较强赔偿能力的,承办人在开庭以前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对未能在开庭前达成协议而又有调解希望的,承办人在庭审中和庭审后应继续调解。

4、实判。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赔偿能力与原告人赔偿要求之间相差悬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承办人则力争被告人及其亲属尽最大努力交纳赔偿款,以便原告人获得一定数额的实际赔偿,被告人亦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实现“双赢”。

民事赔偿案件若是被附加在刑事诉讼之中,是需要先结束刑事案件,然后人民法院才会开始民事赔偿的审理。但是对于那些被告坚持在民事期间,就向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也可以受理。通常情形下,民事赔偿都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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