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竣工日期纠纷,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判定:1、竣工验收合格的,为验收合格之日;2、竣工验收报告已由承包人提交而验收被发包人拖延的,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3、未经竣工验收而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为转移占有之日。竣工日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和解、调解、有书面仲裁协议时可仲裁、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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