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取得合法的收养证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年满30周岁。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一、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所需材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要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验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是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二、领养新生儿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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