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伍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992年被告人伍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胡某某,后两人共同居住在福建省莆田市。1993年至1998年间,两人先后生育三个子女。2007年6月1日,伍某某与胡某某补领了结婚证。2010年初,被告人伍某某在泉州务工时认识了一泰宁籍男子,后两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12月4日,生育一子。此前被告人伍某某向泰宁籍男子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直至2014年3月,因孩子需上户口,将此事告知泰宁籍男子,并取得其谅解。
2014年4月28日伍某某与胡某某协议离婚,同年5月4日伍某某与泰宁籍男子领取了结婚证。经鉴定,被告伍某某与泰宁籍男子所生育的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自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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