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产税的实际计征方法,主要存在两种适用场景:
第一种是所谓的“从价计征”模式;
而另一种则称为“从租计征”模式。
其中,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净剩余价值。
具体来说,此类税务的计算需要参照房产的原始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减免。
应纳税额便根据税率自适用减免后的余值中直接计算得出。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通常会采用比例税率进行收取,根据房产余值适用的比例为1.2%。
相比之下,“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模式则更重视房屋租赁所带来的租金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亦会以此租金收入为基础,采用相应比例的税率予以征收,如当前实行的税率即为12%。
特别的是,针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租赁且用作住户使用的居民住宅,目前该类情况的房产税可暂缓执行,仅将按4%的税率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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