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某日,原告林A收到好几条陌生手机发来的侮辱、恐吓性的短信,主要内容为:丑婆娘,你等着,我会让你死的很难看。等等。经了解,林小姐得知对方是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公司的市场主管许某小姐。林小姐觉得这种短信对她的人格尊严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向浦东新区派出所报了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及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林小姐便将许小姐告上了法庭。
原告林小姐认为:短信给她精神上带来极大困扰,故要求被告许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许小姐向原告发送带有侮辱、恐吓内容的短信,对原告的人格尊严构成了一定的侵害,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由于被告许小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被告许小姐未到庭,法院经公告后依法缺席审判,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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