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余某海与余某枝于2011年12月离婚,但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余某海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和农用车一辆。被告余某枝答辩称,原告在诉讼期间转卖了夫妻共有的玻璃铺中的货物,共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共有房产属于按揭房,估价为48万元。农用车双方都同意折价五千元。玻璃铺中有监控录像,虽然无法体现货物的品名、数量情况,无法认定价格总和,但可以反映基本事实,且原告也有承认销售了13000元存货,可以印证原告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共同财产以原告少分的原则,原告以40%予以分配;被告以60%予以分配。鉴于讼争房产登记在余某枝名下,且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车辆由被告掌管,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余某海与被告余某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套房一套及农用车一辆归被告余某枝所有,房屋按揭款由其继续支付;余某枝给付原告余某海应得的财产份额19万余元。
法官提醒:离婚诉讼时,要保持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擅自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将承担夫妻财产分割中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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