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盘宣传广告具备法律效力吗?
此时依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而这类广告内容即使写进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虚假宣传和诈骗区别
(一)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诈骗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二)虚假宣传和诈骗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虚假宣传和诈骗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四)虚假宣传和诈骗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三、虚假宣传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吗
(一)宣传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在现代社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是最普通的营销战略。通过宣传,一方面使消费者迅捷地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依此做出是否购买的判断。另一方面可以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在生产经营中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如果经营者向社会提供虚假信息,必然会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宣传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竞争是市场的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决定市场主体命运的重要因素,正当的竞争是通过不断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新市场等方式实现的,合法的竞争要求每一个竞争参与者都必须按照符合市场规则的,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事,偏离了这些原则和规则,必然走向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宣传产品方面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随着科技的现代化,生产工艺日益复杂,产品的种类纷繁多样,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不可能有足够的知识,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来依靠广告、商品上的标注等,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会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既定的市场容量的前提下,依靠虚假信息赢得的竞争优势或获取利润,势必会使其他竞争者的态势减弱或减少,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三)虚假宣传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同业竞争者,因消费者充分相信虚假广告的内容并按照广告实施购买行为,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广告的形式有多种,比较广告或贬低广告可能被利用进行虚假宣传,比较广告与贬低广告影射的主体是同业竞争者,当然,比较广告与虚假广告是有区别的,比较广告只会符合真实性和限制性并遵循正当竞争的原则,就是合法广告,比较广告或贬低广告,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与虚假广告融合,以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短处相比,不说明比较内容只表现结果,违背事实,片面扩大,无根据引用最高级形容词,对比性、诋毁,发布这些广告均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使用与客观事实相悖的虚假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从而使原告的消费群体在购买决策上产生困惑,甚至产生对非被告商品的排斥心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虚假宣传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实现的,广告的基本功能是传递信息,同时广告传递的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带有劝诱性,诱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接近其推销的目标,通过广告宣传,可以引起人们注意,引起人们的兴趣,使人们处于潜在状态的需求被唤醒来形成显现的需求,因此,广告还有诱导和说服的功能,为了追求诱导和说服的效果,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就可能采用夸大宣传的方式发放信息,欺诈消费者,这样就形成了虚假宣传广告,当然,虚假宣传还可以其他媒体形式进行,比如文学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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