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时间:2023-07-31 18:14:19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包括: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4、通过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权;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

消费者维权的流程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入全新的2007年,315的宗旨仍然变。在整个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今年的315被定以了“消费和谐”的全新主题。

社会得和谐,消费更得和谐。和谐生活、和谐消费,这应该我们永远追求的生活方式。不过,人在江湖走,少有不挨刀。即便是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也总有那?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交易纠纷出现,在IT市场上,这样的问题似乎更多。那?,当消费者在购买IT产品时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怎?办呢?本文便着重从这个角度出发,给大家一个简要的维权投诉指南,且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因此,广大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毫不犹豫地站出来,寻找合适的途径寻求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对于IT产品来说,经营者即是经销商、代理商、厂家。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找商家协商解决。针对不同的产品,这个“商家”的概念也不尽相同。DIY产品应该只需找柜台代理商即可,而数码和笔记本产品一般则需要到其在当地专门设立的的客服、售后部门解决。

当然,作为IT产品来讲,一般交易活动都是在商场里面进行。因此,商家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物业管理方的约束。因此,在与柜台经销商协商不成一致时,消费者也可通过其所在的商场管理方寻求解决问题。如赛格电脑城推出的“双重质保、先期赔付”政策,便是一项很好的举措。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当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时,则应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不过,消费者协会只能作为调解方,其并不具有实际的行政和执法权利。(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当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仍然?有结果时,消费者可到相关行政部分去申诉。这里的行政部门,主要指的是工商局。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通过行政机构的干预,消费者仍会取得满意的处理结果时,可向西安本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方式仍解决问题时,消费者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处理,这也是处理问题的最终方式。

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项纠纷相关部分都会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如下规定: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害的。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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