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品生产或销售量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一次课征的税收。周转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销售或采购商品的流转额,其中主要是轻工业和食品工业部门的产品。周转税的纳税人是从事生产和销售商品的国营和合作社工业企业及生产联合组织,包括个别工业部门和加盟共和国商业部门所属的批发销售组织。
周转税税率和计算方法分为:
(1)差价法。按扣除商品折扣的零售价格与企业批发价格的差额计征,适用于生产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盈利水平不同的部门。
(2)从量法。按单位商品固定数额计征,即从量定额税率,主要适用于谷物、石油制品、烤烟、瓦斯、火柴等。
(3)从价法。按流转额的百分比例计征,即从价比例税率,适用于未规定企业批发价格的产品,主要是地方工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合作社企业的产品。周转税在一些国家中实施,30年代,它是苏联国家预算收人的主要项目之一;在保加利亚、古巴、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称为企业周转税;匈牙利称为批发商业周转税;蒙古称为企业和供销周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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