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转移主要通过什么来实现?
风险转移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签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规避法律风险?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1)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2)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此可见,风险转移虽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但有些风险负担是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比如卖家已经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输到指定的地点并且交给了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就只能由买家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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