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规定离婚起诉最多起诉几次。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其实可以一直起诉,但是法律对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有期限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离婚请求的,则不受该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对离婚自由做了个保障,如果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当准予离婚,避免出现久判不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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