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
第三条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来源:广*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珠海市唐家湾镇山房路69号
三、办理材料
原件,经营者签署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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