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醉驾的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醉驾顶包主动承认的负什么责任?
时间:2023-05-20 22:15:07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电车醉驾的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

电车醉驾的刑事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且该罪拘役刑为1到6个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如果适用缓刑,难以实现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具体量刑时,根据血液酒精测试的度数和具体情节了,如在高速公路上的量刑就要重点等。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1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2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准刑为3个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个月的刑期。

二、醉驾处罚情况

1、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3、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明确的是,醉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有一些还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相关情况是可以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审查后认定,涉及到情节显著轻微的,是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不予起诉。

三、醉驾顶包主动承认的负什么责任?

醉驾顶包主动承认的可能被拘留或者罚款。如果饮酒人构成醉驾或者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则涉嫌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顶包者主动承认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则上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醉驾属于刑事案件,顶包的可能被治安拘留,因此,这种办法触犯法律规定不可采取。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哪些情况下醉驾不会被起诉?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酒后驾驶经酒精血液检测含量达到大于等于80mg/100ml,小于140mg/100ml的,且无如下8种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综上所述,醉驾的处罚标准很严厉,于是有些人醉酒驾驶后为逃避处罚找人顶包。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顶包一方碍于压力主动承认的,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减轻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醉驾一方的处理则要从重,毕竟这种行为的目的是逃避责任,不构成缓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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