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1.实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镇卫生院在村级外设门诊报销药费的20%。(费用总额按辖村人口人均12元计算);
2.本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报销35%;
3.本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报销50%;
4.区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报销30%;
5.省、市级医院住院医药费报销15%;
6.因尿毒症住院后在同一医院血液透析发生的费用,可合并按住院比例报销;
7.在历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费用,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20%;实行门诊慢性病统筹的医疗机构,应用中医药方法治疗的,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
8.每人每年报销金额累计最高3万元
济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定点医院:参合农民必须到历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指定的医院住院方可享受合作医疗报销。
省、市级医院有:济南市中心医院、市立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五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济南铁路医院、济南市口腔医院、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济南医院、济南106医院、济南市中医医院、山大齐鲁医院及第二附属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中医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省胸科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警官医院、武警山东省总队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山东省交通医院、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山东省医学影像研究所、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济南军区第四五六医院、济南军区心血管病医院(研究所)。参合农民可以自由选择上述定点医院就诊住院。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医药费:
(1)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会诊费、转诊费、电炉费、特护费、包房费等;
(2)因生理缺陷而实施的整形、矫治费用;
(3)器官移植,安装假肢、假眼、镶牙、美容和未经许可的健康查体费用;
(4因酗酒、自杀、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5)所有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6因企业生产性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
(7)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之外的药费;
(8)凡参加城镇医保的住院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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