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如被认定为无效,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两大类:
首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法条判定的无效情况;
其次是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所规定的收养行为同样也将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该等无效情况可细分为以下五种状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其相对人在真实意愿不存在的状态下,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3)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时,但若此类强制性规定并不足以导致至少前述民事法律行为失效,则该等行为亦视为无效;
(4)触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任何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和他方相对人相互勾结,共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任何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对于第五种情形应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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