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进公账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问题
答案是:
如果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公司业务,而且借款没有及时还上,是因为发票没有及时报账,或其他合理原因,资金并没有为其个人使用,或者转借,则此种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如果,借款只是一个名义,并未用于公司业务,则属于典型的挪用资金罪。且属于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是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不被发现,是不要还的。你朋友是履行了正当的借款的手续,而不是窃取,这个账是赖不掉的,因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是职务侵占。
领不领工资属于另一个问题。没领工资或者有其他的事由,或者将来是要领的,以此作为挪用资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存在劳资纠纷,借款后,就一直以此作为理由,拒不还,那还情有可原。但我想,作为一个法人代表,自己可以做主的,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
事情发生了,工资如果可以领的话,可以冲抵追回款,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未进公账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是按相关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6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