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该命令用于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勋章或荣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但国家主席没有否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必须签署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的要求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的要求是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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