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重视?
时间:2023-07-04 17:14:13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小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行使职权召集,主诗股东大会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2、临时提案权。十日前,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计投票权。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集中选举自己认可的董事或监事;

4、知情权。可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5、回购请求权。反对股东大会的部分决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6、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7、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股东利益继续存在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分立时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有哪些途径?

公司在分立时,很多权限都是对于大股东较为有利的,并且大股东的权利较之小股东来说是非常大的,有些小股东也就吃了很多亏,在进行公司分立的过程中,小股东必须了解一些相关知识保障自己的权益。

公司分立时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有哪些途径

虽然公司分立包括了公司设立的内容,但是公司分立的简洁与效率是公司设立所不具有的。公司分立还有不同于公司设立的特点:

(1)公司分立时,公司解散但此时不进行清算;

(2)分立中的多个新设公司的章程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决议一次性通过;

(3)分立中的新设公司发起人不受一般设立时的要求。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措施或救济途径:

(1)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为其维护自身的利益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

(2)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在股东大会决议上,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分立计划书或者公司分立合同提出异议,并投票反对公司分立。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又可被细分为股东的异议估价权和股份收买请求权,其实这两种权利是前后相连、不可分割的,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股份估价的权利。

(3)其他民法典上的或者侵权法上的权利,如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解约补偿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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