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的问题,不少人认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中,应当实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原则,执行工作中应当突出强调债权人权利的切实保护和债务人义务的强制履行。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法应当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绝不能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为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过程中,不能只强调债权人权利而忽视被执行人的权利,特别是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权。2、程序性争议与实体性争议分开处理的原则。民事执行权是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一种边缘性国家权力,既不同于司法权,又不同于行政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生的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应当由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构处理。
因此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过程中,对于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并不能由执行实施机构确定,而应由审判机构判决或执行裁决机构(有的法院称为执行综合部门)裁决。3、执行效率原则。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尽量缩短执行周期,降低执行成本,是民事执行程序本质特征的反映,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通过上述原则的确立,进而指导司法实践中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