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5.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3.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驾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5.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6.驾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7.驾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8.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的;
5.驾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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